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1-10 00:00:00    来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株天安[2014]1号

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两个文件

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常德市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湘安办明电〔2013〕50号)、《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函〔2014〕2号)等两个文件予以转发,并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近期,国家安监、经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2号),省相关部门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各相关部门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要求深入抓好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打击治理非法违法行为。

二、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要在春节前,发动村组、社区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要及时进行打击取缔,对因执法权限或执法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镇(街道)本级无法取缔到位的,要以书面形式报请区政府打击取缔。区政府成立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局、工商分局参与的“打非”队伍,专门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的打击工作。区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罚没相关产品,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回头看”。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前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验收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三超一改”和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外发农户加工行为,是否存在将生产场所出租、出借、转包给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出租批发仓库,是否具有配送能力、配送车辆是否符合防爆要求,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和超许可范围销售,是否销售违规产品和不合格产品;重点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人员和车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证照,引火线、黑火药、烟火药是否存在跨省运输;重点检查燃放企业是否证照齐全,燃放活动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一:《关于常德市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湘安办明电〔2013〕50号)

附件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湘安办函〔2014〕2号)

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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