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贺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其已支付利息予原告谭某的证据,且双方约定的利息率超过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贺某向谭某支付本息约12.5万元。
2012年,贺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谭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0‰。但谭某称近二年多来,贺某未曾向其支付过一次利息,故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贺某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攸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贺某辩称其每月都已向谭某支付了5000元的利息,现已支付了10个月共5万元,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付息字据,也没有见证人,故其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已支付利息的证据。后因双方争执意见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决定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因贺某气愤而中途退庭,承办法官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贺某向谭某支付本金10万元,因其约定的50‰的月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在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之内,故法院经计算判决被告应按月利率20.3‰向原告支付利息近2.5万元。
在此,承办法官也提醒大家,借款、还款均应签订协议,定下字据,约定的利息率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法 院
编:刘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