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3-08-06 00:00:00    来源: 攸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YXDR—2013—00003

攸政发〔2013〕12号

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建设智慧攸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项:

(一)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成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县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职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科技局局长任委员会秘书长,县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农机局、畜牧局、科协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会委员。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攸县科技奖励最高奖项,授予在本县工作的下列公民:

(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中有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发明创造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两型社会”建设等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面向全县在校中小学生,授予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优秀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应用成果以及在探究性学习中的优秀项目获得者。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县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县科技局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单位。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县人民政府另行配套奖励。

第十条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由县教育局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科技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科技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1人,奖金为8万元。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奖金分别为3千元、2千元、1千元。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工作的人员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按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攸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攸政发〔2006〕9号)同时废止。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