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开展学校超市(商店)明码标价工作检查

时间:2013-03-25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为加强对校园内商店的管理,切实保障学生消费的选择权、知情权,充分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3月19日至21日,株洲县成立物价检查组,随机抽取了县内4所高中、2所初中、2所小学的超市(商店)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共下发提醒告诫书8份,发放商品标价签2000余张。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学校超市(商店)相继出现,但绝大多数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投诉增多。从此次检查的情况看,80%的学校超市(商店)没有进行商品明码标价工作,商品价格全凭销售人员记忆。20%的学校超市(商店)明码标价工作不规范,标价签使用的自制标价签。

为切实规范学校超市(商店)商品价格行为,维护校园市场价格秩序,株洲县物价部门起草《关于加强学校超市(商店)明码标价工作意见》。

一是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利润适当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销售价格,对于与学生关系紧密的重要商品,可采取必要的价格监管措施,防止利用校园的特殊性垄断价格谋取非法利润。

二是恪守价格服务承诺,如实履行降价、折扣、让利赠送等优惠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三无”产品。

三是经营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填写规范,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填写商品的名称、计价单位、产地、规格、等级等,明码标价规范率达到95%以上。

四是降价销售的商品,要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且必须保留其降价前30天的有关资料(包括交易票据),使得原价票据可查。

五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商品进销存台账,真实反映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并在经营场所标明价格投诉电话12358,积极申报株洲县价格诚信单位。

六是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承包经营,其价格管理工作都必须由学校扎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学校要及时掌握相关市场商品价格动态,保持校内外价格的相对稳定,并组织经营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七是物价局、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学校超市(商店)明码标价工作的专项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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