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18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今年五月,国务院纠风办下发的《关于2012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减轻群众教育费用、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按照《株洲市物价局2012年纠风工作贯彻实施方案》以及《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方案》等文件精神,株洲县迅速行动,精心部署,全面铺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和协助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相结合,通过实地查看、查阅票据及相关资料、走访学生及家长等方式,重点针对开学期间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 学前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否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民办幼儿园(含普惠制幼儿园)是否执行报备;
2、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车接费"外是否存在其它乱收费现象;
3、是否存在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取费用的现象;
4、是否存在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现象;
5、伙食费是否按月收取、单独列账、每月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强制统一代购幼儿园用品的现象;
7、是否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义务教育阶段
1、通过公办学校的培训机构自办、社会培训机构合办或委托举办以选拨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简称"占坑班")的行为;
2、通过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行为;
3、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行为;
4、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的行为;
5、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自愿住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
6、学校违反政策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或强制统一征订和购买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的行为,在教辅资料征订中向发行单位收取和变相收取回扣或费用的行为。
三、高中教育阶段
1、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各类捐资赞助性费用的行为;
2、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自愿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3、公办示范性高中超出"三限"政策、扩大招生范围、降低录取分数和提高学费标准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学费的行为;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否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