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0月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12-09-29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今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7940
  因公 36740

  因病 35540

  二级 因战 34330

  因公 32530

  因病 31310

  三级 因战 30120

  因公 28310

  因病 26510

  四级 因战 24690

  因公 22290

  因病 20480

  五级 因战 19290

  因公 16860

  因病 15660

  六级 因战 15070

  因公 14260

  因病 12050

  七级 因战 11450

  因公 10240

  八级 因战 7230

  因公 6620

  九级 因战 6010

  因公 4820

  十级 因战 4220

  因公 361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2050 10340 9730

  农村 6930 6620 634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26300 26300 11870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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