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集体职工可领养老金 实现人人享受养老保障

时间:2012-05-22 16:18:46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5月21日,全县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在县电力宾馆会议室召开。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谭红日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自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才能符合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城镇小集体职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将按照“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基本、属地参保”的原则,采取“定额缴费、核定养老金”的办法,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符合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参保缴费手续后,统一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参加201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切实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了“人人享受养老保障”的目标。

谭红日要求,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明确参保原则、参保对象和参保政策,把好政策关、程序关、经办关和节点关,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他强调,此项工作要做到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强化纪律,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