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02 00:00:00 来源: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为使我局工作真正服务芦淞区经济建设,以快捷、高效、廉洁的办事效率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创造出优良的投资环境,形成“人人是环境,处处是环境”的良好氛围。我局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省、市、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切实履行好本单位有关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职责。
二、顾全大局和长远利益,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办事情。决不因部门利益和眼前利益影响芦淞区经济发展环境。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决不擅自变更标准和增设项目,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四、对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予以坚决地制止,决不隐瞒、姑息。
五、认真、及时处理和完成市、区优化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认真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企业投诉案件及时处理,决不推诿拖延。
七、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行诚信服务和满意服务,精简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政务公开。
八、执行以办事时限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七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九、大力推进“环境建设年”工作,实行局领导接待日制度,为投资商排忧解难。
以上承诺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项负责,具体责任分解到人;做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业务工作同决策、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如果违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追究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