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导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从此,中国农民可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对所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无疑,这些做法“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林权改革的核心意义在于确认了农民的基本权利,确认了农民是真正的利益主体。
茶陵林农开设“绿色银行”-茶陵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