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1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陈永刚 通讯员 奉成君)长沙市今天下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长沙地区所有普通高校、职业技术院校、技校及中小学、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每餐供应的食品必须留样备查。10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学校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应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备餐等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防鼠、防蝇设施;食品经营专间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学校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严禁学校将食堂以经济实体形式承包给个人经营;学校食品销售单位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必须到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采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商相关证照和购物凭证,建立进货台账;大米、粮油、面粉、猪肉等大宗食品必须到大型超市和信誉度高的品牌食品经营企业采购,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保证采购食品质量。
餐饮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必须进行留样,每品种、每批次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留样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备查验。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管理等部门。对违反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陈永刚 奉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