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株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株县政法发〔2011〕2号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切实完成《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湘政办函〔2011〕32号)、《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1〕63号)下达的各项任务,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就切实做好我县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在前几年清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对县直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赋有法定行政职权的单位都应做好行政执法依据的清理制订和修改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并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要求发文,依法向社会公开,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二、清理修订和制定依据(一)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二)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文件;(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权强县有关规定和省直相关厅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三、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修订的主体是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清理修订主体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机构改革新“三定”规定,在2006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逐项核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内容。凡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内容任一项发生调整、变动的,要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并重新审核、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内容没有变化的,也要对本部门执法依据重新编制并公布。各单位要认真查询、收集本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力事项。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主要指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等),并按法律效力高低顺序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目录编制按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见附件)填报,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预先审查,然后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经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后通过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裁量权细化和量化,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用以遵循的标准和制度。各部门都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基准。上级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应当参照上级基准因地制宜进行细化;上级基准完全适用本单位的,也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按规范性文件运作程序重新发布(即经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后通过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以转发上级机关基准的方式代替本级机关制定基准。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制定基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当前,我县只有少数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已经完成,仍有极大多数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制定或质量不高。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根据各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为做好迎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集中精力,确保在2011年10月15日以前,全面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完善工作。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内容,也要根据上级规定逐步制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五、实施步骤第一阶段:清理修订阶段(9月28日至10月15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修订,并于10月15日前,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书面报送县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县政府法制办刘丽琳 政府三楼,电话27615714,电子邮箱:275233472@qq.com)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5日)县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分阶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磋商。第三阶段:公布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1日)清理审核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3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县政府法制办申报审核,县政府法制办2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进行调整。六、工作要求上述工作已列入省政府2011年对市州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市政府2011年对县市区依法行政考核,县政府也已纳入今年对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省市县都将建立日常考核档案,组织专项检查,按工作进度记分。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拖全县工作后腿,影响全县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通知 附件: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株洲县××局(队/站/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 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受委托执法组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3、《劳动保障条例》第三条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条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9、《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9.1 | |
| 行政法规 | 3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0.11.22 |
| 4 |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 国务院 | 1991.7.25 | |
| 5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国务院 | 2002.12.1 | |
| 6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国务院 | 2004.12.1 | |
| 地方性法规 | 7 | ××省劳动力县场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6.1.1 |
| 8 | ××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12.1 | |
| 9 | ××省失业保险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1.1 | |
| 部门规章 | 10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0.11.8 |
| 11 | 劳动力县场管理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0.12.8 | |
| 政府规章 | 12 | ××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3.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