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和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都是生铁冶炼企业,污染校为严重,为确保我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顺利完成,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针对株洲市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株洲市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实行污染限期治理。具体治理任务是株洲市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的废水、废气污染综合治理,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的废气污染实行综合治理。2家企业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完成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