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规定

时间:2011-02-23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县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  株洲县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规划核实,并取得《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筑工程)》;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表和附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地形图、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和建筑分层面积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株洲县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建筑工程)》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电子文档资料盘片各1张;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县规划局应当登记受理,并核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各类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建设单位(个人)。

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县规划局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县规划局受理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组成核实小组。县规划局执法大队组织县规划局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核实小组。

第十条  县规划局执法大队受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项目,应当即日成立核实小组;核实小组应当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执法大队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须经局务会讨论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实小组填写《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通知单(合格)》,并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个人)凭《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通知单(合格)》到规划管理股领取《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

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实小组应当填写《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通知单(不合格)》,并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应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核实中发现违法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核实内容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地域位置、四至范围等;

(二)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高度、结构等;

(三)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室外地面标高等;

(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风格、色彩等其他规划要求内容。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图要求施工的,其单体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面积误差,按照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面积1%控制;但绝对值不能大于300㎡;高度误差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但必须同时符合日照标准、限控高度等要求的规定。

建筑物分类

多层

高层

超高层

允许误差

0.1M

0.2M―0.3M

0.3M―0.5M

 

   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的环境、道路、配套设施,在本小区住宅总量完成50%以上时应与住宅建筑一同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必须符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

《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必须由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测量成果报告要求

建筑工程的《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图和测量成果表。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标高等;

(三)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沿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四)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填写《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如果由于填写或提供的材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和纠纷,均由建设单位(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株洲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测绘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证书,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县规划局有关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标准和株洲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重大问题是指如下情形:

一、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

二、一次开发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三、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工程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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