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基本知识点

时间:2011-02-28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1.规范性文件概念及内涵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2.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基本内涵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由主办部门将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后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部门规范性文件在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后由政府法制部门及时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3.规范性文件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5.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即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机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布,与原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就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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