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7 00:00:00 来源: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2009年6月21日上午8时30分钟左右,株洲县渌口裕湘木业员工唐艳娇在厂从事拍板工作时,因去车间角落拿木头,在跨越护栏时被绊倒、右脚被电锯切割伤,并送往医院治疗。唐艳娇欲向渌口裕湘木业索赔,渌口裕湘木业认为唐艳娇当时仅仅时临时工,又由于在工作时唐艳娇违章穿拖鞋上班,唐艳娇多次索赔未果。由于唐艳娇家庭困难,于2010年1月26日向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株洲县法援中心接到案子后,有工作人员赵新海具体负责,该同志对工伤认定书喝劳动能力鉴定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工伤属实并构成六级伤残,同时明确了劳动关系,向劳动局提出了劳动仲裁,提出195790元赔偿请求。
在仲裁调解过程中,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与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就渌口裕湘木业认为的唐艳娇当时仅仅时临时工的想法,做了明确的认定,唐艳娇属企业职工属实。另一方面唐艳娇在上班时违章穿拖鞋,也带有一定责任。经过长达一个星期的调解,最终于2010年2月6日达成一致协议,由渌口裕湘木业一次性支付唐艳娇各项赔偿金105000元。此案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