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地处湘东南部,罗霄山脉中麓,全县辖20个乡镇,533个村(居、社区),总面积2664平方公里,人口76.9万人。全县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企业较多,据统计,矿区内现有矿山企业136家,其中煤矿102家,铁矿32家,玄武岩矿2家,另有废弃矿山72家,其中煤矿70家,玄武岩矿2家。多年来矿产资源的开采,在为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给矿区生态环境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十一五”期间,攸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组建了专业工作班子,累计投入资金1.6亿元,在矿区8个乡镇组织实施了184个矿综项目,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初显成效。然而,由于历史欠账较多,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并且很难在短期内彻底扭转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局面,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研究对策,以利于进一步推动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多,环保欠账重。由于历史原因,早期的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并未同步,无序的乱采滥挖,导致有些地方是“千孔百疮”、“满目疮痍”,给我们今天的环境留下了很多挥之不去的伤痛,现在治理起来,难度很大,成本极高。现今的矿山企业中仍有少数业主存在“重矿产资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思想,没有严格按照环保有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由此而产生的新增污染物的排放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重了环境负担。
(二)环境治理的责任体系不健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矿山企业经过几次体制转轨之后,原来的矿山企业多次易主,在矿山开发中已掏得第一桶金的企业主早就脱胎换骨成为了新一代贵族,离开了矿山企业,同时留下漫山遍野的各类污染问题。当我们今天来重点关注矿山环境时,现在的矿山企业对历史问题的态度更多的是一种游离于责任之外的漠不关心。无可推卸地,这些环境问题的治理责任主体自然就落到了现行的政府肩上,但是,仅靠县政府薄弱的财力是难担此大任。
(三)重投入,轻管理。主要表现在项目建设和后续的跟踪管理上,少数责任单位缺乏主人意识,认为矿山治理的责任在政府不在企业,企业投入资金搞治理也是被逼无奈,而要使治理设施正常运转还需长期确保资金投入,这对企业来说是十分的不愿意,因而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转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上有些乡镇和部门在管理上乏力或监管不到位,放任了对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影响了项目功能的发挥。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是环境治理不可或缺的砝码,“十一五”期间,攸县投入了1.6亿元资金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然而面对老矿遗留的环境问题和新矿山产生的环境问题,这点资金也只是杯水车薪,目前投入的与实际需要的费用差距较大,治理资金严重不足。现有企业效益不佳,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恢复和治理已破坏了的矿山环境,而地方政府对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早已是捉襟见肘,可以说攸县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是压力极大、任重道远。
(五)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技术落后。少数矿山企业开采设备简陋,机械化程度低,特别是浅部开采的小企业,生产效率低,资源回收率低,同时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技术规范不健全,缺乏不同类型的矿山开采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措施,开采过程中导致围岩结构受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和地貌景观受到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攸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其次,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法》、《水土保持法》等,增强全民的资源与环境忧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加强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从业人员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培训,转变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重效益、轻环境”的旧观念,树立和强化对资源环境的“负债”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强化制度,建立健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
1、强化机构、落实责任。起初攸县计划用8年时间完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任务,如今时间过去了5年,治理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无法在未来的3年时间里完成目标任务。不难看出只要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未解决,只要矿山企业仍然存在,就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分期分批把任务、治理经费落实到位,适时指导,及时检查治理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对设施进行后续的跟踪监督管理。
2、强化管理、完善制度。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日常检查与监督制度、矿山治理方案审查制度、矿山治理技术规范、矿山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使矿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强化考核、严格奖惩。要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到相关乡镇、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年初统一部署,年终量化考核,实施奖惩措施。
(三)加大行政力度,贯彻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止地质灾害发生。要严格按照《湖南省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收取备用金,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追究矿主的经济责任,彻底扭转过去拒缴、少缴现象,以建立和完善“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多元化治理资金投资机制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的废弃矿山,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解决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经费,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解决治理经费的主要途径包括:一是从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加大提取比例;二是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三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涉矿行政事业收费中拿出一部分;四是财政补贴一部分;五是申请国家、省、市专项治理资金;六是按“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采取积极的税收减、免、缓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治理,并获得相应的权利。
(五)严格执行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和制度
为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要建立完善的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竣工的验收管理。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治理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数量和质量情况,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必须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确保治好率达到95%以上。
(六)树立样板工程,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开展
在治理过程中,要根据宜林、宜景、宜草等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和综合配套技术,探索适合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最佳方案,认真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示范点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攸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