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处世处事规矩 促进村(居)民自律自治
——对我县开展村(居)民公约修订的思考
攸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吴爱清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一个“村法”,既是基层组织管理的制度,也是村(居)民共同遵守的契约。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京兆兰田县(现西安境内)吕氏四兄弟著述倡导《乡约》,是我国第一部成文的村规民约,对于移风易俗、教化群众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现行的村(居)民公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社区)的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作用,对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村(居)民公约,有利于加快城乡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提质工作的纵深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城镇“三创四化”、道路拓宽、水利建设、公共场所建设此起彼伏。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甚至出现一些为了个人利益阻扰施工、漫天要价的情况。还有如随着林权制度等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规范楠竹砍伐、油茶采摘以及公共设施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又不能不及时解决。这就需要一种制度、一种契约让大家形成共识。村(居)民公约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匡正和约束村(居)民的行为,帮助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村(居)民的共识约束自己的行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建立村(居)民公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村(居)民的素质差异很大,相处之时难免会有一些矛盾,矛盾不及时解决就是社会和谐的隐患。如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处理等等,这些问题不能上纲上线,不能求助法律,只能内部解决。村(居)民公约正好可以解决这些琐事,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村(居)民公约,有利于提升文明程度。中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五千年的文明史。法律是做人做事的底线,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标准。要文明必须讲道德。道德怎么执行,单靠自觉是行不通的,是具有局限性的,必须要有一种规范的制度来保障人人遵守。村(居)民公约就弥补了道德标准的这一缺陷,来更好的要求人们共同遵照执行。
建立村(居)民公约,有利于规范村级(社区)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基层管理的基本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各村(社区)的自然资源、经济状况各不相同,村(社区)干部的工作能力也有区别,管理的重点也不一样,单凭一部法律是不够的。村(社区)干部在处理日常工作中也就有了很大的自由空间,不利于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也就会有同样的事情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村(社区)干部、群众都会感到迷茫。只有通过村(居)民公约规范干群行为,提高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使村(居)民在一定的规则中有秩序的生活,从而进一步维护城区和农村的发展与稳定。
近年来,攸县县委、县政府在加快城镇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力鼓励、支持、引导各村(社区)制定、完善、实施村(居)民公约,取得了明显成效。如莲塘坳乡的下田村和阳升观村通过完善修订,村民处世处事规矩意识不断增强。实践证明,村(居)民公约作为村(居)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立足当地实际,针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制定,确保村(居)民公约的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要坚持原则。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村(居)民公约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村(居)民公约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吸纳全体村(居)民参与,集中全体村(居)民的智慧和力量,必须经过召开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真正体现全体村(居)民的意愿。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修改和完善村(居)民公约必须从本村、本社区的历史状况、自然环境、风俗习性、物质条件和村(居)民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被实践证明是错误和不当的要及时修改。要坚持助推发展原则,村(居)民公约的制定必须有利于建立基本的处世处事规矩,促进村民自律自治;有利于培养正确的矛盾问题调处习惯,促进村民相互包容谦让;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和奉献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注重方法。要发挥指导权。各乡镇要成立指导村(居)民公约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审查各村(社区)的修订工作。各村(社区)成立以党组织为核心,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村(居)民代表共同参加的村(居)民公约修订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要尊重参与权。各乡镇、村(社区)召开动员大会,充分运用墙报、板报、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发[2004]17号文件、《攸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精神,提高对修订村(居)民公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在充分组织讨论的基础上,深入农户和居民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和记录需要修订的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将各方面的意见收集整理,分门别类,逐条梳理,及时修改,及时沟通,形成共识。要落实表决权。村(居)民公约修订工作表决通过,必须召开村(居)民大会,经本村(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居)民参加,或者有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并获得过半数以上到会人员赞成方为通过。要激活执行权。每个村(社区)挑选3-5人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组成村(居)民公约执行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要推选2-3个热心公务并且在本组声望高的同志组成执行小组负责督促村(居)民公约的落实。各乡镇由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组成监督执行小组,具体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杜绝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
三要把好关口。要把好内容关。根据实际需要,村(居)民公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要落实党的政策、履行国家法律,履行义务教育义务,自觉服兵役,积极投劳、投资参与公益事业;服从规划,珍惜土地,不侵占耕地等;要维护农村生产、经营秩序,包括保护水利设施、封山育林、禁止滥砍乱伐林木、乱采乱挖矿产资源、保护好村级公路和其他集体设施等;要维护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把不越级上访、不偷盗、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不赌博、不毁损他人财物等内容纳入村(居)民公约;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提倡邻里团结、相互帮助、家庭和睦、孝敬老人、爱护儿童,反对封建迷信、倡导文明新风等等。要把好程序关。讨论和修订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表决通过必须有法定的人数参加,表决赞成票超过法定的比例。要把好备案关。村(居)民公约修订以后,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审查其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及时发现、指出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作者:吴爱清
编辑:晓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