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医卫: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有效制度安排

时间:2010-04-10 00:00:00    来源: 攸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服务型政府是以社会公众为本位、以公众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以公众满意度为最终落脚点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建立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是必须形成适应服务型政府要求的有效制度安排。没有制度作保证,“服务”将成为一句空话。为此,要加速形成服务承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有效制度安排,其中服务承诺是前提,信息公开是基础,公众参与是关键,责任追究是保障。
  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度,即用社会承诺的形式把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标准、责任等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完善投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政府对公众的服务承诺是政府与公众契约关系的制度化表现,它的主要内容有:制定明确清晰的服务标准,说明服务的方式,公布服务的信息等等。它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民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公众对政府负有纳税以及遵从公共权力以使其合法化的义务,政府则对公众负有提供其所需公共服务的义务。许多政府部门往往缺少明确的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程序,使得政府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变得模糊而不易测定。公共服务的内容、范围具体化、明确化和服务标准、服务持续的公开化,能够克服“机构迷宫”给公众造成的不便和困难。在我国,就是要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现代社会,公共信息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公民对社会事务具有知情权,政府应该尊重公民权利,不得隐瞒公共信息。政府对服务目的、目标、方式、内容和范围等进行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全社会及时了解公共信息,从本质上能够加大全社会对政府的支持力和监督力,既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要公共服务职能,又有利于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行政活动和发挥作用。所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不仅是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政府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其根本追求就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公众参与制是公民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众参与制是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只有以人为本,以公共需求为导向才能符合公共服务的本质要求,亦即公共服务的实质所在。政府工作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做到谋求发展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查找发展中的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发展措施向人民群众请教,落实发展任务依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发展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因此,政府必须广泛进行公共需求的调研,扩大政府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我国,就是要做到政府和公务员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怎样提供服务,何时提供服务,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以公众意愿作为第一价值取向,建立相关的民意调查机构,制定公众参与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体制,疏通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制是将权力限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对不能正确履行职权进行追责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要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作为其强力推行的理论武器,进一步体现对人民负责的施政理念,加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伦理意识、诚信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制止“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政策化”的倾向,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变质。政府一方面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在我国,推行行政问责,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把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政治、法律、行政三个方面,对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客体及其职责、问责事由和情形、问责程序和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有效规范。通过强化责任主体、责任受体、责任内容和责任机制的建设,关注社会公共福利的增长,提高政府及其公务员对公民需要的回应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发展。

  稿源: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文:艾医卫(系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编:袁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