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起,攸县劳动保障局正式出台、启动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社部发〔2006〕46号和湘劳社工〔2007〕60号等文件精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全面启动我县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需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执行。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备案。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或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好的单位,则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
文:县劳动社保局
编:晓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