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茶陵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制定《茶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办法》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其他规定,共十一章四十七条,从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处罚额度、违法行为等方面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出硬性规定。《办法》要求县公安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协同,县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人员应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格按照党纪法规追究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反映普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