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湖南省旅游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省旅游局在长沙启动《条例》施行宣传月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叔红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副省长甘霖宣布宣传月活动启动。 省旅游局局长杨光荣介绍,《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旅游行业实现了立法指导、资本运营、业态管理上的重大突破,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给旅游者带来诸多“利好”,游客出行有更多法规保障。如《条例》第46条规定,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25、4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否则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的实施还将为旅游经营者、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例如,《条例》明确规定,允许合法转让山水文化资源经营权,允许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在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区实行游客容量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