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就《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09-02-05 08:51:00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问:土地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据了解,早在1998年前,我市就有了规范和指导土地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多年来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应用。为什么今天还要出台《市土地登记办法》?   答:《市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有这样几个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国土资源部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中对土地登记有关规定的需要。《物权法》确定了包括土地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偿、登记收费等作了规定,对土地登记程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对《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市土地登记办法》。   二是现行的《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需要修改完善。《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1998年颁布实施,多年来一直作为我市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依据,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发展对保护土地物权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市土地登记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   答:《市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40号令制定的,共十章81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中“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对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方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土地登记资料的保管、土地登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土地登记公告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对土地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问:我们知道,土地登记制度是政府以国家的公信力来保护土地权益人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制度,于社稷于民生,土地登记制度的影响都是很大的。相对于人们已很熟悉的《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市土地登记办法》作了哪些修改?这种修改坚持了怎样的原则?这种变化对于政府机关和普通百姓意味着什么?   答:在《市土地登记办法》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是依法的原则。严格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40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删除了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二是完善创新的原则。对我市在长期土地登记工作实践中摸索出的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归纳、吸收,如增加了换证、补证以及查封登记等新的规定。   应当说,《市土地登记办法》在原有《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改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登记的效力。进一步重申了《物权法》关于土地登记物权公示的民事作用。过去,土地登记更多地被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而现在,《市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公示行为,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办法》删除了《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中关于证书查验、申报地价、不登记按非法占地、违法占地处理等的规定,修改了与《物权法》不相符的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更正登记等内容。   二是登记的分类。重新划分了土地登记分类,使土地登记类型更加科学。过去《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分类较粗略,只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两大类,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又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而在实践中初始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不易区分,对设定登记属变更登记难以理解,因此《市土地登记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合理划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都是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体现了《物权法》的新规定。   三是登记的程序。过去土地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地籍调查是登记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而按照新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就须提交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而且国土资源部40号令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这意味着,过去由登记机关包办的地籍调查测绘等事务,不再是分内之事,土地登记必需的相关资料要由申请者自我提供,即自我举证。显然,这种做法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更有利于政企分开、依法行政,有利于解决老百姓办证难的难题。   四是登记的规范化。针对《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中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条款,《市土地登记办法》作了删改、补充和完善,保证土地登记操作更加规范。如区分了共同申请和单独申请的情形,区别了登记机关依职权和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申请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形,增加了换证、补证、查封登记等规定,明确了不予登记的十二种情形,明确了办理时限,同时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登记结果汇交等好的制度做法统统纳入,保证了土地登记规范化的同时,更加便民、利民。   五是突出了对土地权利的保护。将土地权利保护作为专门一章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社会提供准确的土地登记信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问:土地登记工作关系到土地市场交易安全,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目前我市这项工作基础怎样?为确保《市土地登记办法》的有效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目前处于全省前列,2002年就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统一的土地登记机构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市本级土地登记业务早已于2001年全面实现网上办理,经过近8年的实践,系统数次更新,已建立了完备的土地登记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土地登记覆盖率大幅提高,目前,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94%(全国平均为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已达91%(全国平均为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95%(全国平均为73%),大大超过全国平均值。   《市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登记覆盖面、加强土地产权保护提供了契机。但再好的法律法规,也需要通过落实才能生效。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全力以赴抓好《市土地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遵照《市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做好土地登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在全系统组织学习和宣传《市土地登记办法》;二是加强培训工作,举办全市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培训班,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结合《办法》实施,要求并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实现土地登记网上办公及网上公开查询,切实提高土地登记质量,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四是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