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规定,我省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规定》要求,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承租人以及与承租人共同居住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保障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