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11-26 00:00:00    来源: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芦政办发〔2008〕33号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芦淞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株 洲 市 芦淞 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第一条 芦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监督监察和日常监管,包括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批发公司和零售经营户的销售安全实施监管、日常安全检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第二条 凡在芦淞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芦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放。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原则上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只减不增,对历史形成的布局不合理,门店周边环境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网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调整和整顿。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二)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并相对独立,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的安全距离;(四)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芦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芦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经营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凡进入本地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必须粘贴由株洲市安监局监制专用封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其它非法渠道进货销售,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第八条 严格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依照《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和《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湘安监办[2004]84号)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其标准为:零售网点1000-2000元;临时零售点500元。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指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严禁离店经营。经营场所以无药样品摆放为主,零售专柜存药量不得超过30公斤。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在本辖区内与零售网点应采取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