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委组织部获悉,《株洲市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和《株洲市市直工作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日前出台。 县 (市)区政绩考核由工作目标、社会公认评估、综合评价三项组成,分值分别占80%、10%和10%。社会公认评估中主要关注的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群众对经济发展、人居环境和就学、就医情况以及干部作风等的满意度占到70%,而市级领导满意度仅占30%。 市直工作部门考核由工作目标、自身建设、社会公认评估、“保二争一”、综合评价五项组成,五项分值分别为50%、15%、15%、10%和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涉及到的指标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即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正式通报批评的;被中央、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弄虚作假、指标完成情况失实的。 在社会公认评估中,市级领导占30%;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占10%;其下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市民等占40%。 县(市)区以及市直工作部门党政正职、班子成员考核由履行岗位职责、民主测评和综合评价三项组成,三项分值各占60%、30%和10%。其中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测评分占到40%,分值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