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推行审理助辩制为违纪党员提供合法辩护渠道

时间:2008-05-21 09:59:00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近日,茶陵县为进一步提高党纪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维护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质量,制定出台《茶陵县纪委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县逐步推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
  
  审理助辩是在案件审理阶段,经纪律检查机关批准和组织实施,由违纪党员依照规定聘请其他党员作为辩护人,在纪律检查机关审理部门将拟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其见面时为其辩护的活动。该《办法》从指导思想、助辩适用范围、助辩原则、助辩人条件、助辩人权利和义务、助辩程序和方法、助辩纪律要求等7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审理助辩适用范。对县纪委自办的党纪案件,被调查人自愿申请的,一律实行审理助辩。严格助辩程序和方法。一是审核材料。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部门对案件材料进行阅卷审核,并与调查部门交换初步审核意见后,进入助辩程序。二是权利告知。初步审核案件材料后,审理部门向被调查人发出《聘请助辩人通知书》。被调查人如需聘请助辩人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理部门提交《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委托书》。三是资格审查。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人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委托的助辩人未得到审理部门同意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委托书》;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人再次委托的助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在3个工作日内不向审理部门再次提交《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委托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助辩申请权。四是听取案情。助辩人资格经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助辩人持《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委托书》和必要的身份证件,到审理部门听取案情,为被调查人辩护作准备。五是谈话预约。审理谈话5个工作日前,审理部门向被调查人和助辩人送达《党纪案件审理助辩通知书》,告知审理助辩的时间、地点。特殊情况下,主审人可采取口头告知、预约等方法,通知被调查人和助辩人相关事宜。六是实施助辩。助辩在案件审理谈话阶段进行,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助辩人、被调查人参加,由主审人组织助辩。助辩时,调查人员宣读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及初步定性意见,被调查人发表申辩意见,助辩人发表助辩意见,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进行答复。七是意见反馈。主审人对被调查人及助辩人提出的意见,梳理归纳,提交室务会研究后,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材料,向被调查人和助辩人反馈,讲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审理助辩情况写入审理报告。严肃助辩纪律。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助辩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办案工作纪律。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举报人、证人因此遭受打击报复等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助辩人在助辩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审理助辩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将进一步提高纪检检查机关严格执纪和依法依纪办案水平,进一步维护和保障违纪党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建设,广大党员同志对此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