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通过“四明确”强化公务用车管理

时间:2007-12-10 09:08:00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为推动公务用车改革,推进廉政建设,茶陵县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推行了《茶陵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实现“四明确”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明确了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该办法具体细化了编制车辆配置标准:县处级使用排气量在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县直正科级使用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不超过16万元的小轿车;县直副科级单位使用价格在12万元以内的小车。副科级单位的二级机构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
  
  明确了车辆购置和使用管理程序。各单位新购买车辆必须先经公车办对车辆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气量等购车标准进行审批,符合规定的,方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备案,再由到政府集中采购办组织集中采购。
  
  明确公务用车更换办法。购进价格20万元以上的公务车,使用期满10年或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价格15万元以上的公务车,使用期满7年或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价格10万元左右的公务车,使用期满5年或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才能向公务用车管理办申请更换公务用车。
  
  明确了违规违纪责任。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如超编制、超标准购车、先购车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豪华装修车辆或违规改装车辆、公车私户、私车公户或异地办理注册登记、长期借用、换用下属单位或企业车辆、公车私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交通事故等,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没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