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丈夫为家庭生计而欠债,在其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病故,妻子应不应该偿还家庭债务?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前妻康某及其子偿还谭某借款本金50000元。
2005年7月,康某的丈夫陈某因做生意向谭某借款10万元,出具了借据,同时约定按月利率1H计算利息。陈某借款后于2006年7月支付了10000元利息给谭某。2007年3月,谭某因急需钱用,找到陈某要求偿还借款,陈某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余款没有偿还,陈某重新出具了借据。2007年7月,康某支付了利息10000元给谭某,并在陈某出具的借据上注明月利息按1H计算。2007年10月4日,陈某病故。谭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7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康某和陈某的儿子小陈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偿还利息。庭审中,康某提出,自己在2007年9月24日就与陈某离了婚。陈某现已病故,家庭经济实在困难,能否将2007年7月偿还的10000元钱作为本金。谭某表示,已偿还的20000元利息只能按利息性质计算,不能冲抵本金。但考虑到康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后段利息可以放弃。
【主审法官说法】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康某的丈夫陈某向谭某借款后,出具了借条,谭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在陈某已死亡,康某虽然在陈某死亡前与陈某协议离婚,但该笔债务是在康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经营所形成的,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故康某负有偿还义务;陈某的儿子小陈作为陈某遗产的继承人,继承了陈某的遗产,又是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亦应负偿还债务的义务,故谭某要求康某和小陈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查明,被告方已偿还本金50000元给原告谭某,另外偿还的20000元现金,根据当时的约定,只能认定是被告方支付给原告谭某的利息,因此被告方还应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谭某表示愿意放弃后段利息,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