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有名无实 继女可不赡养

时间:2007-10-15 11:40:00    来源: 茶陵县人民政府     来源截图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然而,当继母陈某要求继女小淑承担赡养义务时,10月12日,茶陵县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陈某现年72岁,原系茶陵县某竹木制品厂职工。1972年,陈某带着4个子女与谭某再婚。当时,谭某为减轻家庭负担,则将与前妻生下的女儿小淑放在了农村老家。小淑直至成年,都由她的奶奶抚养。

  2006年8月,谭某因病去世。今年4月,陈某以本人年老体弱多病,退休工资不能维持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淑对其进行赡养。

  法院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但原告与小淑既未共同生活,又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小淑不具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