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株洲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李才朵、李小英、郭小泽非法经营黄金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20日下午,受株洲市中级法院的委托,茶陵县法院依法向三被告人宣布了二审判决结果。
茶陵县公安机关于2000年8月份破获了“28公斤黄金案”,在办案过程中,有关媒体进行了失实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茶陵县政法机关克服各种压力,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调查取证,并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才朵、李小英、郭小泽三人违反国家金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限制流通的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民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李才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小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郭小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至此,司法机关以公正的判决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