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二维码,关注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聂炜律师团队公众号。 每天在线及时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律师事务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23号明峰银座1栋1402
刘先生为生产经营需要,向甲公司下单某品类原材料十吨。订单明确按照节点付款,下单当日刘先生应支付30%价款作为预付款,剩余70%价款应在货到且经刘先生验收完毕后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做好发货准备后,刘先生迟迟不指示发货,对于甲公司要求接收货物的多次发函,也一直不予回复。刘先生以未收货、未达成付款条件为由,屡次拒绝甲公司的付款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先生为逃避付款义务,怠于履行收货及验收义务,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订单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我们认为,甲公司依法可以直接要求刘先生给付剩余70%货款,而无需再受订单约定的付款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