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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先生在婚前购买商铺一套。婚后,因生活工作环境变化,商铺一直闲置,洛先生遂选择将商铺出售,又用商铺出售所得款项购买了一处房产。后来,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双方对该套新房的分割发生争议。洛先生表示房子是自己的钱买的,与妻子余女士无关,但余女士认为,该房产系结婚之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一般来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洛先生所购新房的资金全部来源系出售自己的婚前财产所得资金,虽然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质上只是洛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出售款再转化为新房,不宜被认定为是婚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我们认为该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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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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