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姜经朋友介绍,与老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小姜承租房屋,租期一年,押一付六。合同签订后,小姜及时交纳了押金与六个月租金。然而,仅仅居住三个月后,自称是房东的老钱找到小姜,要求小姜立即搬离房屋。这时小姜才知道原来老王并非房屋所有人,而是租赁房屋再进行转租的“二房东”,且老王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并没有再续租。面对老钱的要求,小姜只能被迫搬离,重新找房。气不过的小姜找上老王,要求其赔偿因违约给小姜造成的损失。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钱与老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老钱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小姜腾退房屋。但老王无法继续转租房屋,违反了与小姜的租赁合同约定,小姜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老王返还押金、超期租金,并赔偿小姜的损失等。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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