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企业未明码标价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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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任远) 近日,省商务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提醒告诫书。

    该告诫书指出,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活动期间,企业要严格做好参与活动商品的价格公示,张贴参加活动标识,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谎称商品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有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不得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得将税金转嫁消费者,变相提高消费成本;不得以次充好,如将低等级能效产品伪造成高等级能效产品销售,骗取补贴;不得虚开税票造成税收流失,将发票联交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经营主体和相关消费者参与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黑名单在列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也将同步推送至发改、税务、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理。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法规处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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