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二维码,关注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聂炜律师团队公众号。 每天在线及时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律师事务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23号明峰银座1栋1402
周先生系某小区业主,在小区散步时,觉得小区内休闲娱乐设施稀少。为便利自身及其他业主,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周先生自费购置了秋千、跷跷板、户外跑步机、户外按摩机等游乐设备和健身器材并放置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小区公共区域内,无偿供业主们使用。然而,某日小区业主陈先生在使用户外跑步机时不慎滑倒受伤,受伤的陈先生认为自己的受伤系周先生导致,要求其赔偿自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案件,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周先生自费为小区添置设施,与陈先生的受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无需对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相关设施系安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且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物业公司应当证明自身已经尽到基本的日常维护及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对陈先生的受伤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