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汤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了儿子小汤。因为性格问题,两人频繁争吵,王某便向公司申请了去异地派出机构上班,且多年未曾归家。小汤上中学后,汤某的经济状况出现问题,于是联系王某,要求其分担部分小汤的生活费用。两人在沟通过程中再次发生争执,王某也一直未对小汤的费用分摊的问题做出任何表示。
聂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只要父母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如分居期间一方在经济上不负担抚养费,生活上不关心照料孩子,子女就可以主张抚养费。当然,即使未分居,父母对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此时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亦应当得到支持。
扫二维码,关注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聂炜律师团队公众号。
每天在线及时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律师事务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23号明峰银座1栋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