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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汤与小孟曾系情侣。两人相处近两年后分手。分手的时候,两人盘算了一下恋爱期间的开支、往来等,小孟向小汤出具了一张借条,认可恋爱期间其向小汤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了归还期限。但是,小孟归还了5000元之后,告知小汤自己没有钱还,而且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不是借款,是正常开支和赠与,自己也是因为分手才写的借条,自己没有义务且之后不会再给钱。两人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转账、现金支付等款项交付行为外,还应当有借贷关系成立的合意。本案小汤与小孟分手时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结算并形成借条,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借贷关系应属成立,小孟仍需要继续偿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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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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