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院发布2023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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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周圆 通讯员/蒋绍敏 周子熙) 近期,在全市“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工作会议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发布《2023年株洲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共有五个部分内容,包括: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破产审判工作主要做法与成果、破产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于今后破产审判工作的建议以及四个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23年,全市法院共立案审查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75件,受理67件,结案75件(含旧存案件,不含积案),受理案件数同比增长3.47倍。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数共54件,裁定受理“执转破”案件50件,半数以上法院的“执转破”案件受理率100%,案件数量同比呈数倍增长趋势。

    目前,株洲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各债务人企业适用的程序以破产清算为主,破产企业规模、行业类型集中,受理的破产案件的破产企业多数为中小型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大多为民营企业,行业分布以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房地产行业为主。破产案件结案率稳步上升,审理周期明显缩短,破产审判流程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株洲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优化举措方法、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的协同效用,依法依规助力危困企业解决难题,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秩序,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高质效司法服务助力法治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例一:

    株洲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株洲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是本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主城核心地段的一宗商住性质土地。2019年,因公司内部决策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外部诉讼不断,主要资产遭到冻结,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无奈向株洲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吉泰公司管理人积极开展资产清点与接管、清理债权债务、债权申报和审查、组织重整谈判、召开座谈会、债权人会议等工作。因公司债权人迟迟不能与意向投资人达成有效重整计划,2021年,株洲中院依法裁定吉泰公司由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

    吉泰公司破产案涉及资产6000万余元,其中抵押资产5500万余元,负债4.6亿余元,涉及多种类型债权人100余户,普通债权本金的模拟清偿率不足10%,权益交织冲突,资债严重失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内部争议不断,和解方案的表决数次陷入停滞,投资人也因此几度失去信心和耐心。

    吉泰公司主要资产位于主城核心地段,周边无成熟商业体,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虽暂时陷于危机,但潜力犹存。而且大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也还是希望能够通过重整的方式处理本案。在清算状态下拍卖处置资产偿债,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不到10%,很多债权人可能走投无路而选择跳楼。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才能合法,因此,在清算程序中达成和解的难度极高。

    最终和解的实现得益于:首先,抵押权人双峰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优先受偿权由3600万余元自愿调整至1500万余元,为顺利通过和解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然后,结合吉泰公司资债的实际现状,在法院指导下,该案破产管理人在和解方案中多维度地设计了多元化的偿债安排,有效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其中,职工债权100%清偿,工程款优先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150万元以内的部分根据方案按照分得物业价值最高按100%回购;超出150万元的部分按照分得住房价值最高按100%回购,对分得商铺部分也有更优安排,整体上平衡了各方权益,普通债权本金清偿率从10%提高至60%左右,大大提高了和解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终于将和解方案的通过率迅速达到95%以上。

    最后,面对极个别债权人认为和解方案设计不太合理、希望更换新投资人获取更优清偿率以及对和解方案可行性信心不足等方面的顾虑,株洲中院及破产管理人分批分多次逐个与债权人反复交流、充分探讨,消除债权人顾虑;和解方案表决期间,投资人尹作兵、张家荣及战略合伙人株洲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诚意,以自有财产以及商业信誉为和解方案的执行提供多重担保;株洲中院破产庭庭长易文胜数次听取汇报,并结合法律思维与商业思维组织可行性论证。经过多方协力,吉泰公司破产案和解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一致认可,最终实现100%的债权人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南首次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100%达成和解。株洲中院破产庭干警经过多次前往现场实地考察和反复验证,数度组织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各方召开意见交流会,反复释法明理,全力推动和解工作,有效解决极少数债权人对投资人、债务人的信任危机,增强清算程序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信心,确保和解方案能够有效获得通过,最大限度维护各方权益。

    清算程序下通过和解方案,是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及债权人、债务人多方聚力共同取得的成果,也是人民法院在法治框架下,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一次有益实践与重要尝试。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历时4年,克服层层压力,最终成功推动企业重焕新生,最大限度减少了广大债权人损失,为今后破产案件审理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指引作用,有力护航了株洲民营经济的发展。

    案例二:

    株洲市方凯货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株洲市方凯货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凯货架公司)是一家经营超市货架及配套产品、仓库货架系列产品制作、销售的一人独资公司,经营规模不大,但因市场原因早已无经营能力,属于典型的僵尸企业。2023年10月18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022)湘02执34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方凯货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株洲中院执行部门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故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决定书,将方凯货架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株洲中院清算与破产庭经审查认为,方凯货架公司作为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具有破产原因,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案情相对简单,系无财产可破案件,故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秉持着繁简分流的审判理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同时,依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六款、第七条之规定,本案在管理人选聘公告中明确了个人管理人可参与申报,并确定使用摇号的选任方式,依法公开选定了个人管理人杨萍担任本案管理人。

    该案系由债权人申请的执转破案件,无法查找到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下落,故无法通过债务人获取任何资债信息或接管相关证照材料,给破产清算工作造成困难。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通过多方途径调查企业相关信息,在并未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向法院、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社保部门查询相应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清算调查的工作。经过调查,方凯货架公司没有发现实际可供分配财产,亦无力偿付破产费用。

    该案承办人在合法合规的程序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于裁定受理当日同时公告债权申报等事宜并确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鉴于该案的唯一已知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均在外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高效完成了债权表核查等事项。会后,个人管理人依法向株洲中院申请宣告方凯货架公司破产并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次日依法裁定宣告方凯货架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株洲中院于2022年创新制定了全省首个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并与株洲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力合作,经协会积极组织申报和收集参评材料,最终选定了一批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该名册与株洲中院此前已出台的《关于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和《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形成了完善的规范体系,共同为个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的简易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筑牢了合法基础。

    典型意义:

    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制度是解决执转破工作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个人管理人制度在该案首次适用,实现执行、破产工作的双突破。一方面,执行转破产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能够充分了解被执行人资产状况,尽早将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从而终结执行程序,使得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化解执行积案;另一方面,在拓开“执破融合”通道的基础上,因案制宜适用简易程序和个人管理人制度,降低了破产启动门槛和费用成本,实现快审快结,从而加速“僵尸企业”出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良性健康运行,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仅用时31天审结,成为“执转破”机制、破产简易程序和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制度“三力齐发”的典型,为其他个人管理人申报与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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