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和小柳是朋友关系,小白因个人原因向小柳借款10万元,但是两人都没告知小白的妻子王女士。借款到期之后,因小白资金不足,小柳将借款的事情告知了王女士,王女士看小柳急着钱用于是帮小白先还了3万元给小柳。之后,小白和王女士夫妻关系恶化。小柳知道后,又发了还款通知给了王女士,希望王女士和小白尽快偿还借款本息。
聂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就本案来讲,王女士虽曾向小柳还款,但是还款不能等同于对债务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同时借款并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指向家庭日常生活,因此王女士并不具有还款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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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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