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卖关系中,谁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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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女士与章先生签订《原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凌女士向章先生购买某批次电子配件,价格为15万元,预付款3万元,尾款在交货后支付。合同签订后,章先生在约定时间内向凌女士指定地点交付了货物,并在交货之后通知了凌女士付款。凌女士向章先生出示了委托函,并表示本次采购是接受货物签收人杨先生的委托,杨先生还未付款,因此章先生可以直接问杨先生要钱。

    章先生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在本案中,凌女士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未向章先生披露自己与杨先生的委托关系,构成间接代理。在该种代理形式下,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章先生可以自行选择向凌女士或杨先生主张货款。凌女士不得以与杨先生的委托关系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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