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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和刘先生两人在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婚生女跟随黄女士共同生活。因为刘先生的收入比黄女士高,工作也更加稳定,于是两人还在协议中约定,为了女儿获得更好的成长条件,刘先生承担女儿高中至大学期间70%的抚养费用,其中包含大学的学费以及校外培训费用。在女儿考入大学后,黄女士联系刘先生通知其支付费用,刘先生却一直拖延。
聂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但是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只要协商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约定都合法有效。因此,虽然女儿已经成年,但是刘先生还是需要按照离婚协议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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