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二维码,关注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聂炜律师团队公众号。 每天在线及时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 14302200110167458): 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 18273396450 律师事务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23号明峰银座1栋1402
常先生幼时因为家庭原因,一直受到陈女士家人的照顾。常先生经商后添置了几处房产,于是决定赠与一处房产给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陈女士,并且与陈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常先生出现资金周转问题,于是联系陈女士表示需要暂缓过户。陈女士同意。在资金周转问题解决之后,陈女士与常先生约时间办理过户,而常先生考虑后认为自己经常会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多几处房产可以帮助自己抵御风险,于是犹豫不决。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不适用该规定。常先生和陈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常先生不能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