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一边是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并引发社会质疑、损害家校关系。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惩戒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何为教育惩戒?根据教育部2020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下称《规则》)显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称为教育惩戒。
上述《规则》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划分为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等,并分别明确了学校、教师的惩戒方式。其中一条提到,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要以不伤害学生身心为前提
教育专家熊丙奇向记者分析,教育惩戒的关键是依法治教。事实上,《规则》中已经明确了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教育惩戒的各种措施,“但在实际教学中,想要落实教育惩戒,是很困难的。”
惩戒的界限,是以不伤害学生身体、心理、自尊为前提,要把握好这个度和原则。而不是行政评价和舆论评价,“这是弘扬教育惩戒精神的关键所在。”熊丙奇解释,老师在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时,很有可能经受来自家长和社会的质疑,并被要求追究责任;而学校迫于各种压力,可能会在没有进行严肃调查的情况下,对教师进行处罚。这样一来,老师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熊丙奇还表示,教育惩戒是不同于体罚、变相体罚的。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点名批评、罚站、课后训导等等,都是正常的惩戒形式,是符合《规则》的。也就是说,只要教师的惩戒行为符合规范,那就不该被追究责任。
(据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