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转租引争议,哪种约定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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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先生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甲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苏先生承租甲公司名下的一间商铺,租赁期限为三年。双方还在合同中通过手写方式补充约定,苏先生有权对商铺进行转租。租期内,因商铺经营状况一般,苏先生选择将商铺转租给他人,甲公司得知后,表示租赁合同中的制式条款部分早已经约定了擅自转租的违约责任,苏先生应当立即停止转租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甲公司未与苏先生事先协商而提供的制式合同条款内容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范畴。合同中不得转租的格式条款,与允许转租的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依法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苏先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转租商铺。

    聂炜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110167458):13973309857

    张倩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1264263):1827339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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