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保管需上心致物损害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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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先生在小区门口经营一家小卖部,时常帮街坊邻居代收快递。某日,小区内居民王先生网购的纸雕工艺品到货,王先生因在外出差无法收货,便联系苏先生代收并代为保管。之后,天降暴雨,苏先生忙着收拾自己的货物,忘记将王先生的纸雕搬进小卖部,最终导致王先生网购的纸雕因浸水而严重毁损。王先生遂要求苏先生按市场价对纸雕进行赔偿。苏先生以自己系无偿保管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条明确规定,即使是无偿保管人,同样需要对保管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灭失或者毁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苏先生在暴雨天未对其保管的纸雕进行妥善安置,没有对保管物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其对纸雕的毁损存在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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