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邹家虎 罗春娇 通讯员/谭梅
一起发生在小区内的意外事故,引发了人们广泛关注。两个孩子骑着自行车,在小区道路上行驶时撞倒了行人,行人送医后不幸离世。随之而来的是家属80万元的索赔诉求,这一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究竟该如何划分责任?尤其当得知被撞行人本身患有疾病时,能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呢?
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展开了审理。
1 起因:未成年人小区骑车撞人致亡
小刘(11岁)和小罗(12岁)是一对朋友。2023年12月的一天,小刘骑着小罗的自行车,载着小罗在株洲某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由于自行车没有后座,小刘站着骑车,小罗则坐在座位上,两手拽着小刘腰部两侧的衣服。
骑行过程中,小刘觉得小罗拽着衣服骑行不方便,便回头告知小罗扶着他的肩膀。不料,这一动作,让自行车随即往左偏离,撞倒迎面靠右行走的60岁的老人陈某。陈某被撞倒在地后失去意识,送到医院后,两天后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后,小刘和小罗两人的母亲各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给陈某家属。但陈某的家属要求小刘、小罗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2 判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80万元
庭审中,小刘和小罗的监护人辩称,陈某在事故发生的3个月前就患有脑梗,他们认为陈某的死亡与小刘、小罗骑自行车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还称陈某全身没有任何自行车撞击痕迹,陈某应是因惊吓倒地而非撞击,故请求驳回陈某家属的诉求。
茶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加害人小刘、小罗的共同侵权行为之间符合相当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同时,陈某自身疾病不属于其本人的过错。虽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陈某本身的疾病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陈某个人体质状况(如疾病)对被告小刘、小罗共同侵权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且无论陈某在事故发生前是否患有疾病,其生命价值与正常人都是一样的,故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小刘、小罗因共同侵权导致他人死亡,故应对被侵权人陈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小刘、小罗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规定,应由小刘、小罗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刘、小罗及其监护人向陈某家属赔偿8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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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行,请选择合适道路
日前,河北11岁孩子随父亲骑行意外摔车后遭汽车碾轧,这起惨剧令人痛心,儿童自行车骑行安全问题也引发大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除了骑行年龄要合法,骑行时,儿童应选择有骑行道的广场或公园;在街道上骑车,务必走自行车道,严禁在车流中穿行;避免在人群中骑车。
在株洲,有哪些适合儿童骑行的地方呢?除了湘江风光带、神农湖,还有网友推荐了万丰湖、九郎山等地。
记者点评
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撞倒行人致其身亡以及河北骑行孩子意外身亡的悲剧,都令人痛心。
这起悲剧,给原告和被告双方家庭都带来了不幸。也给广大家长和社会敲响了警钟,安全教育不可忽视啊。
作为家长,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监管和教育责任,避免让未成年人随意进行具有安全风险的行为。
此外,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要重视小区等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小区道路虽不是主要交通干道,但同样不能忽视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区内交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设置必要的交通标识和安全设施,为居民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