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易蓉 通讯员/刘萱
继消费者在教育培训、美容、餐饮等行业预付式消费常“踩雷”后,游泳预付消费成为今夏新投诉焦点。
8月15日,记者从我市12315热线了解到,7月份该热线接到预付式消费投诉有185件,其中游泳预付消费投诉达103件,居预付式消费投诉之首。
预付式消费已成近年来投诉的“重灾区”,今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立法重点之一就是规范预付式消费。《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消费者该如何避雷?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对其进行解读。
顾客会员费“打水漂”
天气炎热,酷暑难耐,不少市民纷纷选择去游泳馆“避暑”,而由游泳消费引起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有“办卡容易,退费难”的。市民胡女士来电反映,前两年在株洲某游泳馆办理会员卡,陆续充值10500元,因有新闻媒体披露相关部门检测其水质不达标的消息,要求退卡退费,多次协商无果。商家认为其一直在提供服务,被检测水质不达标后已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不影响继续提供服务,不同意退款;投诉人提出被诉方被检测出水质不达标,已消费部分也应当退还,要求按充值金额退款。
还有“变相涨价,质量缩水”“卡还在,店没了”等情况……根据12315热线最新数据显示,今年7月份预付式消费投诉185件,其中游泳预付消费投诉达103件,占比 55.68%,居预付式消费投诉之首。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先付费、后兑现”,类似于整存零取逻辑的提前消费方式,在现实中,消费者承担的付款义务具有一次性和先履行性,而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持续性和滞后性,这就导致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状况,具有较高不确定性或风险,纠纷也就由此产生。
“针对预付式消费这一投诉焦点,刚刚实施的《条例》专门增加了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条款。”该负责人表示。
预付式消费警示发布
针对《条例》新增的预付式消费条款,市市场监管局和株洲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进行了解读。同时,还发布了预付式消费警示。
经营者停用或者迁址不告知消费者,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尤其是对一些预付式消费场所,诸如健身房、美容院等,可能还使消费者经济遭受损失。《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决定停止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这一规定旨在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