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或不再需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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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13日,民政部官网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草案,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并取消了地域管辖。同时,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

    婚姻登记无需户口簿,取消地域管辖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布的草案,有机融合了《民法典》涉婚姻的相关要求。

    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现有需出示户口簿该项的要求。

    针对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草案还取消了地域管辖。第七条明确,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三条明确,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草案中还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对30天“离婚冷静期”进行细化

    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指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当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草案还指出,婚姻登记机关不仅承担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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