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何春林 通讯员/张军)9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上调。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此计算,从今年9月1日起,市本级及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株洲经开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737元/月调整为1890元/月,月标准提高了153元,增幅8.8%;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566元/月调整为1710元/月,月标准提高了144元,增幅9.2%;茶陵县、炎陵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395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月标准提高了135元,增幅9.7%。
根据规定,只要所在单位替员工缴纳了一年的失业保险费,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所在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异动减少手续,员工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就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意思是:无论员工因为何事(含犯罪),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属于该范畴。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异动减少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如单位没有替员工购买失业保险,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