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这笔钱“退”还是“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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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见家长,小伙子帮女朋友还了半年房贷共计6万元以表诚意。热恋期间,男方还向女方多次转账5200元、13140元、520元等金额。两人分手后,这些钱能要回来吗?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公布一起情侣分手后涉及金钱往来的案件。

    2014年,陶某男与敬某女在网上打游戏认识,在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中途分手,2020年又重新在一起。

    热恋期间,男方向女方有多笔金额为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的转账。2020年9月,男方提出“见家长”,女方则提出想见家长需通过考验——男方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每月1万元)。男方接受后按月向女方转账,共计转账6万元。2021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分手后,陶某男起诉要求敬某女返还其赠与的款项。敬某女抗辩称陶某男的赠与行为属于情侣交往期间的正常支出,且双方相识8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应当赔偿青春损失费。

    两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中“给半年看诚意”“告诉爸妈”等内容,能够印证敬某女要求陶某男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作为恋爱考验并进一步发展的事实。同时,6万元款项数额较大,亦超出了两人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现双方关系已破裂,陶某男要求敬某女返还用于偿还房贷的6万元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其余的款项中,由于大部分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且陶某男也认可是日常花销及节假日转账,故对该部分转账,法院认定属于无条件赠与,陶某男无权对此要求返还。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转账

    需要区分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官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支出有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有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

    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均不相同。恋爱期间,情侣转账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借条、收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以及可以相互印证的通话录音或短信等,并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程度等因素,合理区分借款和赠与。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的,却可以附条件,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情侣之间的转账,若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此外,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据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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